为进一步加强对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档案的管理,4月2日水利部和国家档案局向全国水利和档案部门正式印发了《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办法》共十九条,涉及水利普查工作的方方面面。其主要是依据国家现行档案法规制度要求和水利普查工作实际,对水利普查档案的定义、管理体制、管理内容、管理标准、管理手段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其《办法》所附的“水利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将水利普查档案分为10大类,内容全面,类目清晰,保管期限明确,可操作性很强。可以说《办法》为水利普查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这对如实记载与保留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历史,全面反映水利普查成果,促进水利普查档案工作的开展,确保水利普查档案到达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保管、有效利用的目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
《办法》明确水利普查档案为水利科技档案范畴;明确水利普查档案工作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并具体组织、实施;明确各级水利普查机构是水利普查档案工作的责任主体,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明确了水利普查归档文件材料的范围,及其产生单位、部门与人员对应归档文件材料具有收集、整理、归档的责任及归档时限和归档要求;明确建立普查档案检查、验收制度和负责检查、验收工作的责任单位,及普查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单位或项目,不得进行水利普查工作验收。
《办法》要求各级水利普查机构依据档案法规和本办法要求认真履行档案工作的责任与义务,确保水利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要求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要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同步管理工作程序,为普查档案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提供保障;要求要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中形成的电子文件和电子数据的管理与归档工作;要求所有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建立档案的案卷目录、文件级目录和重要文件的全文数据库,并依托相应的档案管理系统,逐步推进水利普查档案信息化管理,以满足利用需求。《办法》还涉及到了水利普查档案的保管、保密及奖惩等各项工作。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水利部负责解释。